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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思考

发布时间:2015-11-03 10:04来源:365在线体育
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思考
新《食品安全法》已于2015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号称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在出口食品安全监管有了较大调整。如何切实履行好法律赋予检验检疫部门的使命,切实维护好出口食品安全,促进出口食品又好又快增长,在给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监管工作带来挑战的同时,也给检验检疫部门的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

    新食品法在出口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新变化

    新《食品安全法》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出口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这一条款下,保持了企业备案和种养殖备案的条款,进一步明确了“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信用管理”,“对违反本法规定出口食品实施行政处罚”。新《食品安全法》删去了“出口食品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监督、抽检。海关凭通关单放行”这一条款,代之以“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其出口食品符合进口国(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

    现行出口食品检验监管工作中存在问题

    重检验、轻监管现象较突出。长期以来针对出口食品报检批的抽样检验模式、施检人员签名责任制迫使检验人员不得不慎重对待每一批货物的检验工作,导致了检验监管人员的工作重心转移到施检环节;由于出口食品检验业务量的不断增加,抽批率居高不下,导致监管人力不足;上述两个原因直接导致对企业的监管弱化;由于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及食品安问题的日益突出,每个抽中批几乎均需要在实验室完成相关的检测工作,执法力度不严的现象时有发生。限制了出口食品的通关速度。在全国支持外贸出口及大通关的趋势背景下,出口食品报检批的抽样检验模式及安全卫生项目检验周期的客观限制,无疑与这一趋势不相适应。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意识不高。长期以来检验检疫部门以检代管,替企业出口把关的工作现状,导致部分企业依赖于CIQ的最终成品检验,对源头管理及生产过程安全卫生控制能力提高的内源动力不足,对进口国地区的法律法规要求不能准确把握;部分企业安全卫生质量管理人员的能力不足,相关专业知识理解不透;出现个别企业买单卖单的违法违规行为;四是出口食品国外通报核查过程中,部分企业在原因分析和体系完善方面能力不足。

    做好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几点思考

    新《食品安全法》在出口食品安全方面突出了企业的质量责任主体地位,强调了检验检疫部门的行政监管职能,弱化了检验检疫部门的检验把关职能。这一趋势应当引起检验检疫部门的足够重视,找准定位,才能更好的促进检验检疫事业的发展。

    实施出口食品检验监管模式改革。厦门检验检疫局对所有出口食品农产品实施以CIQ风险管理为依据,只针对在风险管理过程中存在高风险隐患的极少部分出口食品实施临时性的抽检。该模式完全符合新食安法条款的精神,符合新常态下对检验检疫监管提出的改革需求,同时也符合《商检法》中“出口商品检验”条款的要求。

    切实抓好出口食品原料种养殖场备案工作。为有效提升原料种植场备案及监管效能,厦门局正在开发一套企业种植场备案、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系统。该系统将具备如下功能:一是企业原料种植场备案将在电子系统中完成,方便查询;二是该系统具备完善的统计查询功能,通过要求企业备案种植场各个产季的种植数据在系统中及时录入,检验检疫部门可以快速、方便掌握检区内所有企业各品种原料种植过程的所有用药情况、种植面积、预计产量等信息;三是该系统具备信息通知功能,企业可以及时接收到检验检疫局发布的风险预警、风险监控等相关信息,方便CIQ和企业间的信息沟通。

    全面落实出口食品风险管理。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厦门局年度风险监控计划,以及各食品模式改革作业指导书规定的过程监控、专业监控要求,结合检区情况,开展覆盖辖区所有食品的风险监控工作。持续收集、定期分析监控数据,确实抓好对阳性样品特别是不合格样品的原因分析及跟踪检查工作,及时对企业自检自控体系和风险监控措施做出调整。

    切实提高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管效果。合理制定企业年度检查计划,确保各企业在一个备案周期内至少接受一次全面监管,同时保证对每家企业每年开展至少一次的专项检查和自检自控体系的监管;强化落实对企业不符合项整改的情况的跟踪检查,确保每一次的检查对企业质量安全体系运行水平的提高都有促进;科学安排,每个监管组特别是监管组长不连续对同一家企业实施监管。

    促进出口食品生产企业信用管理机制有效运行。新《食品安全法》进一步明确了“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信用管理”。企业信用管理是推动模式改革、实施检验检疫科学监管的重要工作。检验检疫部门可以通过调整监管频率、企业送样验证频率以及实施抽检等方法来进一步提高信用管理的有效性和严肃性的方案,更好督促企业主动履行质量责任主体义务。

    依法实施对企业违反食品安全法的处罚力度。新《食品安全法》明确了未遵守本法规定出口食品,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处罚。检验检疫部门应充分学习把握、明确违法《食安法》出口食品的具体行为及处罚措施,以便在今后工作中更好的利用法律武器依法行政,提高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管工作的严肃性。

    促进检验检疫部门检测技术中心的业务发展。《食安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提出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和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可以指定符合资质条件的食品检验机构从事进出口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的检测”。相关检测技术中心在目前改革的大背景下,可通过提高检测水平和服务软环境,调动实验室人员主动性和积极性,更好地开展服务性检测工作,维护实验室的业务发展。